有關醫療機構實施與轉錄電子病歷報本局備查事宜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實施與轉錄電子病歷報本局備查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修正案已於111年7月18日發布施行:
(一)依第9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者,應敘明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並檢附第六條第二項契約及第三項驗證通過之證明文件,於實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實施範圍、受託機構或停止實施時亦同。」。
(二)依第1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得將下列資料,以電子方式轉錄為電子檔案保存;轉錄後,應檢視電子檔案內容與原件相符,並以醫事機構憑證簽章封存後,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始視同電子病歷:一、依本法或其他醫療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實施前既有之紙本病歷。三、其他依法令規定應併同病歷保存之文件、資料。
(三)依第2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醫療機構已委託受託機構建置、管理系統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九條規定理。」。
三、為求做法一致性及簡化工作程序,請依式填寫「臺北市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申請書(醫院)」、「臺北市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申請書(診所)」及「臺北市醫療機構轉錄電子病歷申請書」,並依「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後,報本局備查。
四、「電子病歷相關資料」請至本局首頁/專業人員區/醫護管理資訊/醫事品質管理/電子病歷/,請自行下載運用。
五、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