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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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公告 醫療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收據格式務必依衛生署所頒之格式辦理 104.03.15 19097
醫事公告 醫療院所使用之醫療器材均須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許可證 104.03.15 5414
醫事公告 衛生署重申大陸地區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均不得在台灣地區醫療機構見習、實習,甚至執行醫療業務,違者依規定論處 104.03.15 5830
醫事公告 行政院衛生署函,有關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乙案,請會員配合辦理。 104.03.15 5889
醫事公告 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 104.03.15 9031
醫事公告 牙科x光機輻射作業及需辦理之相關程序資料,請會員醫師自行下載或查閱 104.03.15 5320
醫事公告 醫事人員配合公益團體於執業登錄場所外執行醫療業務之報備支援規定 104.03.15 5689
醫事公告 有關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需要,向醫療機構諮詢被保險人之病情或洽調病歷資料相關規定 104.03.15 5313
醫事公告 請院所參照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104.03.15 5965
醫事公告 醫療機構收取「病歷複製光碟費用」收費標準 104.03.15 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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