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院內病房等非公共空間,原則(不宜裝設錄影音)設備
主旨: 轉知有關醫院內病房等非公共空間,原則不宜裝設錄影音)設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9日衛部醫字第1151661150號函辦理。
二、邇來某醫院病房因疫情期間供作專責病房之用,設有監視錄影鏡頭;現雖轉供一般病房使用,惟未移除設備, 致目前住診病人產生隱私保護疑慮。為保護病人隱私避免衍生爭議,有關病房等非公共空間,除基於醫療目的或有正當理由,並符合個人隱私及知情同意保護之情形外,不宜裝設錄影(音)設備;如已裝設,應移除 或遮蔽,以避免爭議。
三、檢附旨揭來函1份(如附件),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請轉知貴會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