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強化民眾菸害防制識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有關強化民眾菸害防制識能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14年9月25日,國健教字第1140761490B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二、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 新型態菸草 產品(包含加熱)請貴單位轉知轄下相關單位協助於地方轄區內張貼海報(如附件二、 三),並於跑 馬燈露出「任何人不得 使用類菸品(含電子煙)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最 高可罰1萬元」加強宣導,呼籲民眾勿觸法。
三、國民健康署官方網站之菸害防制主題置有「電子煙防制專區」; 另於 Yahoo 奇摩搜尋引擎建置「大口呼吸 無菸空氣別碰電子煙 及加熱菸」主題專區,提供多元菸害相關素材,供民眾查詢運用。
四、敬請協助週知貴會會員協助張貼海報及露出跑馬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