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業經該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 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B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自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三、旨揭公告令與修正注意事項,詳見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 網站/首頁/ 公告專區(網址:https://dep.mohw.gov.tw/ DOOH/cp-6718-79059-1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