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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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衛福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3年7月1日生效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13年7月1日生效,敬請周知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6月25日健保醫字第1131260358號函辦理。

二、牙醫(第三部)修訂內容摘要如下:

新增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自閉症、失智症及極重度特定身心障礙(非精神疾病)者診察費」(編號00318C,762點)診療項目修訂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重度特定身心障礙(非精神疾病)者診察費」(編號00311C)診療項目名稱及調升四項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一百點

 

三、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公告修正內容: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

 

 

全聯會官網:

https://www.cda.org.tw/cda/law_detail.jsp?lwid=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