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及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品質, 將於113年4 月 1日至11月30日間分階段進行本(113)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
主旨:為落實及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品質,本局將於113年4月日至11月30日間分階段進行本(113)年度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敬請周知所屬開業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第28條規定暨本局「113年度基層醫療(事)機構督導考核計畫」辦理。
二、醫療法第26條:「醫療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醫療收費、醫療作業、衛生安全、診療紀錄等之檢 查資料蒐集」,違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 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人連續處罰
三、為利訪查進行及避免影響診所門診作業,敬請周知所屬開業會員預先備妥以下查核資料:
(一)醫療收據(存根)及藥袋各3-5份。
(二)隨機提供醫療病歷2份供現場查核。
(三)生物醫療廢棄物簽約廠商資料(須出示期限內具合格廠商契約書及收執聯)。
(四)如貴診所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請再提供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資料。
四、相關督導考核指標紀錄表及宣導單(如附件),敬請周知所屬開業會員可逕自上本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專業人員區/醫護管理資訊/醫事品質管理/評核督導考核業務/基層醫療機構督導考核)查詢下載,並填妥機構基本資料,俾利本局訪查人員現場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