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強醫療機構對於公平交易法之遵法意識,切勿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有關加強醫療機構對於公平交易法之遵法意識,切勿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30111087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前以11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號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為避免醫療機構聯合調漲掛號費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情事, 請各醫療機構務必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不得合意共同調整掛號費。嗣經查獲,公平交易委員會將以違反聯合行為規定論處。
三、按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 設備在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 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聯 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 之。第2條第2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 、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違者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四、旨案併請本市各醫師公會周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