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生福利部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公告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公告「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4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A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公告相關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重申醫療費用應按相關法令規定收取或申請核定,不得經掛號費收取。
(二)貴機構所訂掛號費應於明顯處揭示,建議於調整前2週公告周知。
三、籲請各醫療機構針對弱勢族群儘量提供優免方案,避免因經濟負擔影響就醫意願。
四、本局得視需要,按醫療法第26條請醫療機構針對掛號費之調整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