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所定「醫師」,其適用對象不及於牙醫師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牙全仁字第00703號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有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7條第2項
所定「醫師」,其適用對象不及於牙醫師,詳如附件,惠請公告、轉所屬
會員週知,請查照。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5日衛部口字第 112206132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