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修正規定勘誤表與修正對照表勘誤表
主旨:轉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六條附表(四)、第八條附表(六)、第九條附表(七)及第十一條附表(八)修正規定勘誤表與第五條附表(三)、第八條附表(六)修正對照表勘誤表置於衛生福利部(網址:https://www.mohw.gov.tw/)公告訊息」項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21662967C號函辦理。
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三條附表(一),業 經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2166008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三、檢送衛生福利部來函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