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9542號公告修正「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禁止使用之藥物」,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9542C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市各醫師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9542號公告修正「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禁止使用之藥物」,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121669542C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市各醫師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