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自費用年月112年11月起實施
主 旨:有關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一事,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112年9月28日第3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 旨揭作業說明修訂自費用年月112年11月起實施,重點摘要如下:
(一)第一章管控方式四、執行內容(一)檔案分析:第17點新增排除「P7302C(齲齒經驗之高風險患者氟化物治療)、P7303C(超音波根管沖洗)」等項目。
(二)第一章管控方式四、執行內容(二)指標項目:
1. 新執業醫師指標(1)修訂:申報點數(高於全區平均值)列為輔導對象3個月;排除最後15名。申報前15名醫師個人列為醫療品質監控期3個月。
2. 新特約院所指標(1)修訂:申報點數(高於全區平均值)列為輔導對象3個月;排除最後15名。申報前15名醫師個人列為醫療品質監控期3個月。
3. 新特約院所指標(4)修訂:新增「申報點數超過100萬點且為前5名院所,則該院所全部醫師列為醫療品質監控期對象3個月。」
(三)第三章指標項目二、指標微調新增「(五)新執業醫師指標1:以往前12個月平均值(含當月)與當月新執1數值比較取其高者。」
(四)第四章申復調整基準一、通則:(七)申復排除新特約院所原則:2.特殊狀況如:(1)原址更換負責醫師新增「B.院所負責人死亡個案申復,新負責人需為原院所專任6個月以上資歷醫師並有健保申報紀錄。」
(五)第四章申復調整基準一、通則:(十四)專科醫療模式認定標準:「3.專科舉證醫令別:口腔顎面外科、牙髓病科、口腔病理科」文字內容修訂參照支付標準第三部牙醫通則三、(二)轉診範圍所列之科別與診療項目。
(六)第二章作業說明三、「醫療品質監控期」等級之作業執行方式:新增牙周病統合治療「類別E (醫令代碼91021C、91022C、91023C)」。
三. 綜上,旨揭作業說明下載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健保服務/健保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申報與給付/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用給付規定/各分區業務組總額專區/臺北業務組總額專區/牙醫總額/管控辦法暨作業說明/112年度/全民健保牙醫門診台北區管控作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