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
主旨:轉知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業奉總統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51號令公布,?檢送總統府公報7669號1份(附件1),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9日衛部照字第1120126898號函 總統府秘書長112年6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50 號函辦理。
二、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5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如附件)一份。
四、 副本抄送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惠請轉知所屬開業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