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台北區審查分會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說明」自費用年月112年7月實施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112)健保台北字第453號
主 旨:有關新增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說明」一案,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12年6月29日第2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112年3月支付標準新增「P7302C(齲齒經驗之高風險患者氟化物治療)」增修於「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獎勵指標E4,由原本10項同步修訂為11項醫令中執行任2項,且每項至少申報3筆,得減計C權值指標4分,
三.本項管控自費用年月112年7月(費用年月)起實施,檢附修訂後抽樣抽審作業原則(如附件),請轉知會員醫師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