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 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該部(前行政 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請查照。
說明:依衛生福利112年5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612號函辦理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99年9月24日前曾任醫療機構負責醫師(含中醫師及牙醫師)者,得不受該部(前行政 院衛生署)99年9月24日衛署醫字第0990263030號公告關於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訓練場所規定之限制,請查照。
說明:依衛生福利112年5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612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