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112年4月25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25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於112年4月25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2年4月25日生效,請惠予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5月4日FDA管字第 1129023216號函暨行政院112年4月25日院臺衛字1121020690號公告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共計13項(詳如附件)。
三、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咯烷基苯異己酮(aPyrrolidinoisohexanophenone、a-PiHP)等11項增列管制藥品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12年4月25日院臺衛字第112020690號公告影本1份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