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暴力事件,請確實依相關流程辦理
主旨:有關醫療暴力事件,請確實依相關流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同法第 106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倘醫院發生違反上開規定之滋擾行為,請確實依院內滋擾暴力事件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務通報警察機關協助辦理,並填妥「受理醫療暴力事件通知單」傳真至所轄地 方檢查署及本局緊急及災難應變指揮中心(EMOC)
(一)本市中山、松山、萬華、中正、大安、信義及文山區等行政區醫療機構,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所轄,請參酌附件1辦理。
(二)本市士林、北投、內湖、南港及大同區等5行政區醫療 ,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所轄,請參酌附件2辦理。
三、副本抄送臺北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臺北市中醫師公會及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