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行居家醫療服務應經事先報准之說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護字第10555616300號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所屬醫事人員執行居家醫療服務,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6078號函辦理。
二、有關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執行居家醫療服務,雖前經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61662047號函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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