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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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並自費用年月112年4月起實施

主 旨:有關修訂「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並自費用年月112年4月起實施(詳如附件),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12年3月23日第1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新增E4指標:91089C(糖尿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91090C(高風險疾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P7101C(青少年齲齒控制照護處置)、P7102C(青少年齲齒氟化物治療)、P7301C(高齲齒率患者氟化物治療)、P6701C(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初診診察費)、P6702C(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初診治療)、P6703C(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複診治療-第一次)、P6704C(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複診治療-第二次)、P6705C(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複診
治療-第三次)等10項醫令中執行任2項,且每項至少申報3筆,得減計C指標權值分數4分。
.新增E5指標:申報「牙醫特殊醫療服務計畫」院所,得減計C指標權值分數4分。
四.指標內容與執行方式「註5、牙醫送審採總量管制,以申報院所家數22%為上限,送審指標選取15%(A指標為每月必審院所),浮動指標選取7% ;另每一院所每年至少應予抽樣審查一次,不受上限家數規範。(104/1/22)(108/6/27)」,因涉及整體抽審原則,故該項備註挪移至第二點,原備註6、7序號依次調整為序號5、6。
五.為期明確區分,新增「指標類別」,其中A指標歸類為「必審指標」,B、C、D共計11項指標歸類為「非必審指標」,E指標共計3項,歸類為「獎勵指標」。
六.旨揭內容自費用年月112年4月起實施,請轉知會員醫師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