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自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 付標準』之政策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自112年3月20日(含)起之輕症COVID-19篩檢陽性民眾停止適用「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 付標準』之政策,有關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 離或居家檢疫民眾之通訊診療方式,調整如說明段,敬請 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2年3月20 日肺中指字第1123800092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政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111年4月2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66號函有關「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得報經各縣市衛生局備查並副知健 保署,免提報通訊診察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 療門診病人,並得不受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特殊情形及第3條第2項不得開給方劑之限制,且不限於複診病人。」之規定,自本年3月20日(含)起不再適用;醫療 機構如欲實施通訊診療,回歸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三、住宿型長照機構COVID-19檢驗陽性住民需即時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