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業者,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注意事項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轉知為落實管制藥品之管理,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業者,其「開業執照、許可執照」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注意
事項,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28日FDA管字第1051800386A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6月28日FDA管字第1051800386A號函內容略以:「…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16條第3項規定,領用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食
品藥物管理署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公會轉知會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者之機構業者,申請「開業執照、許可執照」
變更登記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