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口衛專案計畫

口衛專案計畫

檢轉衛生福利部函—「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函—為該部111年7月22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一案,案內「兒童牙齒塗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說明,詳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檢附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1月18日衛部口字第1122060055 號函,詳如附件。

二、旨揭修正案內「兒童牙齒塗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一事: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塗氟保健服務前,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務,並於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填寫該次施作日期並加蓋院所戳章。

 

(二)6歲以下特殊兒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原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紀錄空間不足,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Pages/EBook.aspx?node_id=1139)下載列印兒童健康手冊第4頁「兒童塗氣補助時程與紀錄表」使用,並與原兒童健康手冊一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