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案
主旨:有關嘉碩生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輸入之「GenBody COVID-19 Ag Home Test(捷保定新冠病毒居家用抗原快篩檢測試劑)(防疫專案核准輸入字第1110801477號)J(批號:FXFO13221,FXFO30221)醫療器材回收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28日桃衛藥字第111011374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11年12月20日FDA器字第1110028548號函及同年9月13日FDA器字第1111609408號函辦理。
案係食藥署執行「新冠肺炎診斷試劑年度品質監測計畫」,旨揭產品(批號:FXFO13221,FXFO30221)檢驗結果之偵測極限與其宣稱相差甚鉅,依說明書使用可能無法正確反映受測者感染狀態,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
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其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請協助轉知所批示屬會員確實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