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醫療機構惠予協助公證人辦理文書認證
衛生福利部 函
主旨:有關公證人為辦理文書(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書或證明書等)認證,向該醫療機構查詢該文書是否由其所
出具時,請醫療機構惠予協助,並可於司法院網站查閱民間公證人名冊,請查照轉知所轄醫療機構。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105年7月19日秘台廳民三字第1050014759號函及司法院92年3月31日院台廳民三字
第07048號函辦理。
二、有關我國公證制度,自90年4月23日起,採行法院公證與民間公證之雙軌制。依公證法規定,民間公證人須
經司法院遴任,其辦理事務之範圍、應遵守之規定、收取之費用及作成文書之效力等,均與法院公證人相同。
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可於司法院網站「業務總覽/09公證業務」查閱下載。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asp)
三、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於必要時,依公證法第12條規定,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得請求其協助。
爰公證人為辦理文書認證,向醫療機構查詢該文書是否由其所出具時,請受查詢之醫療機構依上開規定惠予
協助,俾利公證事件進行,並可利用司法院網站之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含事務所詳細聯絡方式等)核對公
證人身分,以兼顧時效及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