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祐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醫療器材回收案
主旨:有關祐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販售之「“歐瑟特克拉居”牙科矯正裝置及其附件(未滅菌)(衛署醫器輸壹字第011737號)」醫療器材回收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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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新北市政府111年11月30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122763621號函辦理。
- 案係旨揭產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判定應以「F. 5470牙科矯正塑膠托架及牙套」第二等級醫療器材管理,爰涉案產品宣稱之效能及其刊載製造廠地址「1 Southern Ct West Columbia,SC 29169 USA」皆與旨揭許可證核定範圍不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
- 為維護民眾權益及其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