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應依法規辦理或參與相關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醫療機構應依法規辦理或參與相關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防治中心105年8月1日北市家防綜字第10530960701號函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4項
及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7條第4項規定,上開條文略以:「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
受服務人數達30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規定,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三、為使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對象能妥適瞭解相關性侵害防治措施,惠請協助轉知會員應依法規辦理相關性侵害防
治教育訓練。
四、另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於臺北e大平台(https://elearning.taipei.gov.tw)建置相關線上課程(課程名
稱:性別與人權、拒絕與狼共舞-談性騷擾防治、從媒體討論性侵害),請轉知會員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