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注意事項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主旨:轉知為防範管制藥品流用或不當使用,機構為醫療之目的,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之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應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15日FDA管字第1051800586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8月15日FDA管字第1051800586號函副本內容略以:「一、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7條第1項規定,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需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始可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
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二、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醫師、牙醫師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開立管制藥品專用
處方箋。獸醫師、獸醫使用管制藥品,其診療紀錄應記載飼主之姓名、住址、動物種類名稱、體重、診療日期、發病
情形、診斷結果、治療情形、管制藥品品名、藥量及用法。三、次依同條例第28條及第26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
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定期向本署及衛生局申報其
收支結存情形;且其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亦應由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四、
上開醫療機構倘申請麻醉醫師報備支援執行相關業務時,其處方使用管制藥品仍應由受支援醫療機構供應及肩負管理
之法定義務,不得另由支援醫師自行攜帶前揭藥品處方使用。五、承上,前述專業人員、機構倘違反前揭規定時,將
依管制藥品管制條例相關規定論處。」
三、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惠請貴機構轉知會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