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第5目(國際醫療)得向病人預收醫療費用及掛費,並應載明於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內容(說明如附件)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第5目(國際醫療)得向病人預收醫療費用及掛費,並應載明於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內容(說明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42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市各醫師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醫療機構執行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第5目(國際醫療)得向病人預收醫療費用及掛費,並應載明於通訊診療實施計畫內容(說明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3日衛部醫字第111166242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副本抄送本市各醫師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