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民健保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1年8月1日施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牙全志字第01651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1年8月1日施行,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1年7月15日健保審字第1110671076A號書函,檢送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敬請周知會員,以維護會員權益。
二、上述公告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站:www.cda.org.tw;路徑:法規資料庫>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總額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
第三部 牙醫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伍、牙周病
十二、申報91090C (高風險疾病患者牙結石清除-全口),須為腦血管疾病(中風、帕金森氏症等)、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洗腎)、使用雙磷酸鹽類或抗骨鬆單株抗體藥物(如附件)、惡性腫瘤患者,或身心障礙手冊障別程度為不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之肢體障礙、慢性精神病患者或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需符合及留存供審查之病人資料,以供審查。(111/8/1)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詳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