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經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管理原則及篩檢措施

主旨: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經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管理原則及篩檢措施,詳如說明段,請督導所屬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16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19號函辦理。

二、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密切接觸者匡列原則及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政策,針對完成3劑疫苗接種者,免除居家隔離,改為7天自主防疫。爰自本年5月17日起調整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經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管理原則及篩檢措施,說明如下:

(一)因同住家人確診被匡列為居家隔離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1、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者:得免居家隔離,改為進行7天自主防疫,於上班前進行公費篩檢,採檢陰性始可返回工作,返回期間至自主防疫期滿,每1至2日於上班前進行次公費篩檢。惟醫療機構仍得依傳播風險評估調整篩檢頻率。

2、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者:維持「3天居家隔離+4天自主防疫」,於上班前進行公費篩檢,採檢陰性始可返回工作;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期間,每日於上班前進行1次公費篩檢。

(二)經職場匡列為密切接觸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1、為兼顧醫療照護體系量能及防疫安全,原須進行居家隔離者調整為自主應變對象,以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為原則。自主應變對象應進行自我健康監測,至與確定病例最後接觸次日起算第7日為止。

2、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者:自主應變對象於自我健康監測期間,每1至2日於上班前進行1次公費篩檢;惟醫療機構仍得依傳播風險評估結果決定不篩檢或調整篩檢?率。

3、未完成疫苗追加劑接種者:自主應變對象於與確定病例最後1次接觸次日起3日內,每日上班前須進行公費篩檢,第4日至第7日期間,每1至2日進行1次公費篩檢。

(三)前述檢驗方式包含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核酸檢驗不限鼻咽或唾液檢體。

(四)前述對象上班期間如有出現症狀,需立即採檢。照護病人或提供服務時,建議仍應佩戴N95或密合度良好之口罩,且應避免餐廳內用、聚餐、聚會及出入人潮擁擠場所等相關措施。

三、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之適用對象,配合前開建議之抗原快篩及核酸檢驗方式調整,請以序號014進行申報。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旨揭管理措施加強監測工作人員健康狀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持續視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相關建議,共同嚴守醫療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