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國際緊急醫療專機轉送國人返國就醫申請作業原則」及「境外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國人專案返國就醫作業原則」
主旨:轉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國際緊急醫療專機轉送國人返國就醫申請作業原則」及「境外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國人專案返國就醫作業原則」,請督導所屬遵循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5月7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00號函辦理(附件)。
二、因應緊急醫療專機實務執行考量及境外民眾緊急就醫需求,遂修正旨揭作業原則,入境醫護人員須已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入境之機組人員優先派遣完成接種COVID-19疫苗追加劑達14天(含)以上者。
三、旨揭作業原則電子檔案,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照。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請周知所屬會員知悉並配合辦理。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