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抽審抽樣作業原則-1110331修訂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111)健保台北字第271號
主 旨:有關「全民健保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抽樣抽審作業原則」修訂E1指標一案,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11年3月31日第1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鼓勵牙科院所參加醫療費用總表線上確認作業與上傳檢
三.驗(查)結果及醫療影像,新修訂E1及E3指標項目如下,並自111年4月(費用年月)起實施,同步修訂抽樣作業原
則(詳如附件):
(一)修訂E1指標:參加「醫療費用總表線上確認作業」院所,得減計C指標權值分數4分。
(二)新增E3指標:有上傳「檢驗(查)結果或醫療影像」院所,得減計C指標權值分數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