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該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該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9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說明三,關於醫師法第8條之2所稱「經事先報准者」,其中有關醫院醫師支援診所規定,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25日衛部醫字第1111661106號函辦。
二、檢附來函影本及附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