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函一「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檢附衛生福利部民國111年3月8日衛授國字第11114601 40A號函,詳如附件。
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遷上本會網站(https://www.cda.org。tw),「本會消息/最新消息」下載。
主旨:檢轉衛生福利部函一「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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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附衛生福利部民國111年3月8日衛授國字第11114601 40A號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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