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34004C)相關申報規範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111)健保台北字第153號
主 旨:有關申報「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34004C)」相關申報規範,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請查
照。
說 明:
一.依據本會111年2月17日第13-2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院所申報「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34004C)」併同申報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方案之牙科門診診察費,患者
病況需符合「支付標準表」及「審查注意事項」申報「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34004C)」之相關規定,相關主
訴、診斷及處置過程敬請務必詳載病歷內。
三.旨揭申報規範說明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三部牙醫,第二章牙科放射線診療、齒顎全景X光片
攝影(34004C)規定: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第貳項,初診、X光:第三款,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34004C)審
查原則:
1.因張口困難無法放置口內X光片,病歷應記載最大張口幅度。
2.對口內片過敏。
3.口內片難以放置適當位置。
4.齒顎全景X光片攝影檢查之選擇應用,須在公認有明顯優於其他口內X光片檢查,或其他檢查無法提供足夠資
料以輔助臨床診斷或治療時,方可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