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701起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執業執照異動毋須向健保署申請核備作業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牙全聰字第3007號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牙醫師執業執照異動之函報核定作業簡化,
詳如說明段,敬請轉知轄區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年7月22日健保醫字第1050033548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簡化核定作業,自105年7月1日起,本計畫改以醫師核備資格,符合本計畫資格之牙醫師執業執照
異動時,毋須再向健保署申請核備作業。若屬初次申請本計畫資格者,則依現行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