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醫師不得出借證書,損害病患權益,茲宣導相關醫事法規。
主旨:重申醫師不得出借證書,損害病患權益,茲宣導相關醫事法規,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醫師。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0年9月26日第14屆第6次監事會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保障病患就醫權益、杜絕違法行為,爰重申醫師不得出借證書,茲就相關議室法規說明如下:
(一)、醫師法第28條之4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一、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三、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二)、醫療法第5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