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五條審查作業
中華民國牙髓病學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中髓仁字第303號
主旨:本會辦理符合「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五條審查作業,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2月4日衛部心字第1101760156號令,訂定之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五條辦理。
二、牙髓病科甄審原則第十五條規定
牙醫師經完成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自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 年十月四日止,申請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一)至申請日止,曾在教學醫院擔任臨床教學工作,且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滿三年。
(二)至申請日止,曾擔任專科臨床工作滿五年,且最近三年內在醫學雜誌發表與該專科有關論著二篇以上,經本部認可。
(三)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施行前,已領有中華民國牙髓病學會所發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經本部審查合格。
三、申請方式:
(一)受理申請資格:符合上開資格者。
(二)申請日期:依甄審原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一律採通訊報名。
(四)繳交審查費用2500元整。
劃撥帳號:15710005戶名:中華民國牙髓病學會
(五)繳交申請書與資格證明文件。
請於學網站之學會公告下載牙髓病科專科醫師免試申請書及檢附資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