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牙全棟字第00553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
110年1月1日施行,詳如附件,敬請周知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11月30日健保審字第1090036578A號書函,檢送有關「全民健
康 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本次修訂重點如下,敬請周知會員,以維護會員權益。
1.申請爭議審議應檢送原送審查之病歷資料(牙科病歷資料上應有保險人核蓋之章戳)
2. 初診、X光,新增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初診診察文字及代碼。
3.伍、牙周病:條文一修訂P4002C代碼為91022C。
二.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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