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確實遵守「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相關規定

 

主旨:為維護診所之醫療及照護品質,及避免發生護理人員執業未登記或違法雇用非護理人員執業護理業務之情事,請協助轉知所屬開業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9月21日衛部照字第109156141號函辦理。

二、依據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同法第24條規定略以:「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同法第37條規定略以:「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罰緩。...。」,另按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先予敘明。

三、請本市診所配合事項:

(一)聘用護理人員如從事護理人員法第24之業務須辦理執業登記,始得執業;並禁止違法聘用非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

(二)護理人員執業時,應配戴身分識別證明,如執業執照,以供民眾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