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並追溯自109年4月1日起生效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牙全棟字第00220號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並追溯自109年4月1日起生效,敬請
周知會員維護會員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9月21日健保醫字第1090013138號公告修訂「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
案」追溯自109年4月1日起生效。
二、前揭公告修訂重點如下:
(一) 訪查評估,查為不合格(任一項目為D)之特約院所,處理原則如下:
1.屬「A.硬體設備方面」之第1、2、4項目及「B.軟體方面」之第1、2、6、10項目任一項不合格者,視情節輔
導改善及核扣訪查該月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與一般門診診察費之差額。
2.其餘各項目任一項不合格者,則核扣訪查該月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與一般門診診察費之差額,並自109年
度調升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生效日起追扣該差額。
(二) 訪查該月起不得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自發文日一個月後複查,不合格者持續複查至通過,通過後須於次
月起始得再申報感染管制門診診察費(如2月5日通過,則自3月起再申報該項費用)。
三、 上述公告修訂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供會員自行下載。本會網址:www.cda.org.tw;路徑:法規資料庫 > 全民
健保總額相關法規 > 總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