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是否可收取清潔費釋疑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93135738號
主旨:轉函衛生福利部釋示有關醫療機構向民眾收取「清潔費用」疑義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784號函辦理。
二、旨案衛生福利部釋示略以:
(一)查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上開醫療費用指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所發生之費用,應以醫療服務之提供為支付依據。
(二)次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牙醫門診診察費,其所訂之點數已包括醫師診療、處方、護理人員服務、電子資料處理、汙水及廢棄物處理及其他基本執業成本。另兒童於牙齒塗氟後暫時出現嘔吐現象為正常反應,為醫療處理過程可能出現之副作用,醫療機構因清潔其排泄(嘔吐)物所需之成本,業包含於上開門診診察費,爰不得已「清潔費用」名義要求收取費用,違者,依擅立收費項目收費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