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對象未帶健保卡自費就醫核退作業
牙醫門診醫療服務台北區審查分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109)健保台北字第449號
主 旨:有關保險對象未帶健保卡自費就醫核退作業,敬請貴會轉所屬會員週知並加強宣導,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109年6月18日第2次「牙醫門診總額臺北分區共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4條:保險對象就醫,因故未能及時繳驗健保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
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符合醫療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收據。保險對象依前項規定接受醫療服務,於
該次就醫之日起十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應繳驗之文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扣除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後退還。另例假日定義:係指「人事行政局所公布之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