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醫事公告

醫事公告

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費是否屬醫療費用疑義案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90120441號

 

主旨:函詢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費用是否為醫療費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9年6月日全醫聯字第1090000671號函。

二、查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4年9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40223766號函即敘明,民眾申請就醫「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歷複製本」等費用,均屬醫療法第21條規定之醫療費用。

三、次查本部93年9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30217501號函說明三略以: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收費原則:(一)收費上限為病歷複製基本費200元、每張紙5元,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包括:X光片、CT、MRI、內視鏡及超音波檢查資料)每張200元。(二)前項所稱基本費,已包含醫療機構提供該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病歷調閱、歸位等人力及影印機等相關成本,醫療機構應不得再行額外收取掛號費。

四、綜上,病歷調閱係屬病歷複製前之行政程序,已計算入病歷複製之基本費中,爰調閱病歷蟬聲之費用屬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