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及名稱修正
主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474號函辦理。
二、旨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4月20日以衛部醫字第1091662474號令修正發布,適用對象增列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民俗調理業及精神復健機構(含日間型及住宿型)。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因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如附件)各1份。
四、副本抄送本市各醫事人員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109.03.25原公告詳http://www.tda.org.tw/doctor/news/content.asp?ID=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