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療機構所有工作人員之健康管理措施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醫療機構強化感染管制作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98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全面落實醫療機構所有工作人員之健康管理,請各院落實執行以下人員管理措施:
(一)工作人員健康管理:每日體溫量測及健康狀況監測,並有紀錄。
(二)工作人員有發燒時(耳溫超過38℃),應禁止上班。
(三)訂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的工作人員請假規則,鼓勵有症狀者主動就醫,並給予有症狀者及須採檢者病假。
(四)工作人員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且醫師認為需採檢進行SARS-CoV-2檢驗者,應接受採檢。
(五)符合前揭採檢者,於未使用退燒藥情形下,超過24小時體溫正常、呼吸道症狀緩解,且連續2次(採檢間隔至少24小時)呼吸道檢體檢驗結果呈現陰性,始可恢復上班。
三、未依前開說明二(一)至(四)款規定辦理者,醫療機構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2條,依同法第67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至改善為止;工作人員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依第70條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四、副本抄送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中醫師公會、台北市牙醫師公會:請貴公會協助轉知所屬開業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