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具有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患前往就醫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醫字第1093108176號
主旨: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具有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患前往就醫,以保障病人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0996號函及109年2月13日衛部醫字第101091660970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前於健保系統註記民眾中、港、澳之旅遊史,係為防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擴散並協助掌握病人動向。
三、按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不得無故拖延。同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四、為配合驗種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役情流行地區,爰具有中、港、澳、新加坡、泰國及該中心後續公布之疫情流行地區旅遊史之病人前往就醫時,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拒絕,應依其能力,對於危急病人及合適收治病人,建議轉診,以符合保障病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