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人員颱風天出勤處理方式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部管第1083262322號
主旨:有關本部所屬醫療機構人員颱風天出勤處理方式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立法委員陳靜敏國會辦公室108年11月12日敏字第A108110601號函。
二、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但因業務需要,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複查「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四、綜上,颱風天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宣布當天停止上班,因業務需要輪班、值班人員必須照常出勤,或經機關首長指派出勤者,爰給予補休假或支給加班費。
五、如人員於颱風天出勤育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停駛之情形,考量人身安全,對於實際需求搭乘計程車者應覈實支給交通費,本部前於108年10月14日衛部管字第1083262012號函請本部所屬醫療機構訂定計程車車資核給規定,並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