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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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發布「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451C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藥商補償紓困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451號函令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紓困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三、旨揭辦法相關內容,請逕洽各業務承辦單位:

(一)醫療機構停診補償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話: 02-27065866)。

(二)醫療(事)機構停(診)業紓困補貼請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電話:02-27065866)。

(三)醫療(事)機構之紓困貸款請洽衛生福利部醫事司(電話: 02-85906666)。

四、副本抄送本市各醫事人員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109.05.04修正部分條文及名稱修正詳http://www.tda.org.tw/doctor/news/content.asp?ID=5581